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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国盗窃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乡**村**庄**号,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底商**宾馆**室。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0年8月被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徐国因无钱产生了到其打过工的张北县庙滩村云计算公司盗窃电缆线的想法。其事先准备好大剪、壁纸刀,打车到云计算公司,掀开存放电缆线库房的泡沫板钻进库房,用大剪将电缆线剪成小段,然后用壁纸刀划开电缆线的黑胶皮,将电缆线拉出库房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再打车将电缆线卖至张北县兴盛小学北面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其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两次,两次盗窃的电缆线共卖9000余元。徐某某第三次去云计算公司库房盗窃电缆线的时候,被巡查的云计算员工发现并抓获。

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于价格认证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贰拾元整(284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5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报告、扣押物品清单;6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云计算库房电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国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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