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徐国庆,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因流氓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2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被释放。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徐国庆为泄愤携带折叠尖刀翻墙进入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刘某某的住所,徐国庆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刘某某及其同住人曹某某,持折叠尖刀刺中刘某某胸部、腹部、双手手臂部位十余刀,刺中曹某某腹部、背部、手臂部位十余刀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因刀刺伤致心包及心脏破裂、左肺破裂行修补术均构成重伤二级,其体表瘢痕、休克(轻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因刀刺伤致肺破裂、膈肌破裂行修补术、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均构成重伤二级;其两侧胸腔气血胸(左肺萎陷约30%,右肺萎陷约60%)构成轻伤一级,左侧第6肋及右侧第9肋二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5日3时10分,被告人徐国庆在本市徐汇区乐山支路8弄26号门口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2020年3月14日晚23时57分许,有人报警称有人在本市**路**弄**号**室被捅伤,民警遂赶赴现场,在**路**弄**号**室朝南一间卧室内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路**弄小区道路上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与曹某某告诉民警是一名叫徐国庆的男子从**路**弄**号**室天井内进入房间后持刀将两人捅伤,之后徐国庆逃离案发现场。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徐国庆相关物品,包括咖啡色夹克衫一件、灰色长裤一条、折叠尖刀一把,折叠尖刀展开后刀柄和刀刃分别约为10cm长度。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徐国庆夹克衫、裤子、折叠刀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经对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和折叠刀、徐国庆穿着的衣、裤上提取的斑迹进行了DNA检验鉴定,折叠刀刀刃表面和徐国庆夹克衫、裤子上的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现场提取的血迹和徐国庆夹克衫、裤子上的红色斑迹为被害人刘某某所留。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刘某某因刀刺伤致心包及心脏破裂、左肺破裂行修补术均构成重伤二级,其体表瘢痕、休克(轻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因刀刺伤致肺破裂、膈肌破裂行修补术、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均构成重伤二级;其两侧胸腔气血胸(左肺萎陷约30%,右肺萎陷约60%)构成轻伤一级,左侧第6肋及右侧第9肋二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徐国庆持刀刺中两人身体要害部位各十余刀后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6.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国庆在案发当日持刀刺伤两名被害人的事实。
7.被告人徐国庆的供述,徐国庆签字确认的作案地点、工具照片,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办案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徐国庆作案经过和被抓获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国庆前科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并对犯罪主观故意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庆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傅明姝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国庆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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