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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国华、阿说克补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阿说克补,又名沈浪,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0********,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什差补,又名沈华,男,彝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8********,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冕宁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国华,曾用名尼尔乌沙,又名尼尔日呷,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0********,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说尔体,又名沈冰,男,彝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6********,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阿说克补纠集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六盘水、遵义、安顺等地通过转包获得工程施工项目后,采取暴力、威胁、纠缠、滋扰、上访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占用公私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张某甲作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承建遵义***生态旅游项目,后张某甲将第四区域分包给袁某甲承建,袁某甲将第四区域的挡墙修建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阿什差补,承包该工程后,阿什差补与被告人阿说克补、徐国华、阿说尔体合伙修建并于当月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一个月后因阿什差补班组修建的挡墙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方要求停工,2017年2月,当地政府下达了停工整改指令,项目部要求各施工班组撤场,阿什差补班组一直滞留工地并要求项目部赔偿其班组的误工费、停工损失。讨要未果后,阿说尔体、阿说克补、徐国华、阿什差补带领20余名工人围堵天景城项目部大门、多次纠缠、**部**张某甲,在工程项目部办公室中吃、住、打牌,扰乱项目部的工作秩序,张某甲迫于心理恐惧被迫支付给阿什差补95万元。经评估,该工程实际价值为11.179万元。敲诈张某甲83.821万元。

2、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阿说克补、徐国华、阿什差补在贵州省石阡县找到张某甲,在张某甲驾驶的别克轿车上威胁、恐吓张某甲并逼迫张某甲写下一张7万元的欠条,后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及徐国华要求张某甲到遵义市区取7万元用来交换张某甲的车辆,到达遵义后阿说克补等人强行将张某某驾驶的贵CQ****号别克轿车开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3.3627万元。

3、2017年8月贵州**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中标遵义市播州区万亩玫瑰园项目,后袁某某将其中的挡墙修建工程分包给张某甲,2017年10月,张某甲带领被告人阿说克补找袁某某要工程做,袁某某同意但要求垫付十万元材料款,因张某甲22一方未支付十万元材料款,项目部一直未下达进场通知书,阿说克补、阿说尔体在未施工的情况下多次到项目部找项目**袁某某要求支付生活费及工资20余万元,讨要未果后,多次带领工人携带钢管、刀等械具到项目部办公室闹事,对袁某某及工作人员王冲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严重扰乱项目部工作秩序危害项目部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后袁某某迫于心里恐慌,被迫支付给阿说克补13.8万元。

4、2017年1月,张某乙承接盘州市羊场乡****脱贫攻坚水利工程项目,2017年11月7日,张某乙与罗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将混泥土工程承包给罗某某,后罗某某找来被告人阿说克补修建,因项目部发现罗某某无用工资质,便与罗某某终止合同要求劳务人员清场退出,阿说克补、徐国华带领工人强行进驻施工现场,把没有施工的路段强行计算在施工范围内,向项目**张某乙提出赔偿误工费、损失费、生活费共计80万元的要求,讨要未果后,徐国华、阿说尔体、阿说克补威肋恐吓、堵工、殴打项目管理人员喻某某、到贵州省水利厅上访,后张某乙迫于工程进度、维稳压力和心里恐惧,被迫支付给阿说克补80万元。

5、水城县玉舍镇***路面硬化路工程,由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原施工班组**为肖某某,后变更为徐某某,徐某某将工程承包给向某某,后向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将工程转包给徐国华,并与徐国华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以每公里51万元的价格修建,共修建8.89公里。徐国华承包后与阿说克补、阿什差补、阿说尔体四人共同修建该工程,2018年5月工程修建到2.807公里,四人在工程未完工验收的情况下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强行要求结算高于实际价值的工程款340万元,并于2018年5月、6月组织多名工人到贵州省交通厅、交通部上访,相关部门派人赴京协调劝返,迫于维稳压力,被迫同意阿说克补一方的无理要求,后阿说克补等人将上访人员撤回。2018年6月11日贵州**建筑公司被迫支付给阿什差补将340万元工程款,经评估,该工程实际价值为192.811万元。敲诈贵州**建筑公司147.189万元。

6、贵州**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安顺都安高速T26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2018年3月,贵州**劳务有限公司将K150+920--K159+494段路基工程,防排水工程,涵洞工程分包给卢某某,同年8月,被告人阿说尔体经人介绍给卢某某承接该工程,阿说尔体、徐国华、阿什差补带领施工队共同施工。同年10月底,卢某某退场离开,阿说尔体的施工队继续修建该工程。2019年1月中旬,徐国华等人无故擅自停工,项目部多次催促仍不开工并要求结算工程款,要求承建方支付工程款、误工费、生活费共130万元,与承建方协商未果后,徐国华、阿说尔体、阿什差补组织10余名工人到贵州省交通厅上访,在交通厅大门口静坐。因上访事件,项目方被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后贵州**劳务有限公司迫于维稳压力,被迫支付徐国华一方105万元工程款,经鉴定,该项目价值为36.0463万元。敲诈该公司68.9537万元。

7、水城县蟠龙镇高仲***至猴场乡**三组通组公路,由贵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承建,2018年9月21日,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混泥土路面交由王某某负责(含边沟、路面养护等),按公里计价结算,每公里单价为税后52万元,由王某某包工包料施工自负盈亏。后王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阿说尔体,以每公里52万元的价格修建12.9公里。阿说尔体承包后与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四人共同修建该工程。2019年5月26日,在工程施工了4.3公里后,四人要求结算工程款,项目承建方提出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但阿说尔体一方要求按照自行核算的数额464万元来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6月3日,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组织10余名工人前往省交通厅上访,在交通厅门口静坐,同月5日又组织20余名工人到交通部上访,后水城县交通局及政府相关部门派人赴京劝返,最终迫于维稳压力,水城县交通局被迫协调工程承建方与阿说尔体一方签订协议,由工程承建方贵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协议签订后阿说尔体等人将上访人员撤回,后未得到该笔款项,四人商量再次到交通部上访,徐国华和阿说尔体在上火车之前被劝返。经评估,该工程实际价值为224.9473万元。敲诈贵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25.0527万元(未遂)。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的一天,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为了得到***挡墙修建工程款,强行将项目承建老板袁某甲带至遵义***项目工程施工工地的活动板房内进行控制。期间,轮流看守袁某甲,不让袁袁某甲离开,袁某甲家属报警,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三合派出所出警处理,但阿说克补等人仍未放出袁某甲。几天后,三合派出所再次出警,才将袁某甲解救出来。袁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5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案诉讼文书、合作协议、分包协议、委托书、转账支票、银行流水清单、收条、水城县交通局会议纪要、省交通厅来访情况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袁某某、陈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录视频光碟、阿说克补等人安排工人在遵义***项目部吃住、打牌照片、公安机关出警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长期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六盘水、遵义、安顺等地工程领域,通过转包工程,在工程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完工验收或者工程没有开始施工的情况下,以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威胁、纠缠、滋扰、非访等手段,威胁工程发包方或者工程中标方以远超工程实际产值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被告人阿说克补实施敲诈勒索7次,涉案数额共计632.1791万元,其中犯罪既遂6次,涉案数额407.1264万元,犯罪未遂1次,涉案数额225.0527万元。另实施非法拘禁1次;被告人阿什差补实施敲诈勒索5次,涉案数额共计525.0164万元,其中犯罪既遂4次,涉案数额313.3264万元,犯罪未遂1次,涉案数额225.0527万元,另实施非法拘禁1次;被告人徐国华实施敲诈勒索6次,涉案数额共计618.3791万元,其中犯罪既遂5次,涉案数额393.3264万元,犯罪未遂1次,涉案数额225.0527万元,另实施非法拘禁1次;被告人阿说尔体实施敲诈勒索6次,涉案数额共计618.8164万元,其中犯罪既遂5次,涉案数额393.7637万元,犯罪未遂1次,涉案数额225.0527万元。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胁迫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贵平

检察员:付丹

检察官助理:杨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阿说克补、阿什差补、徐国华、阿说尔体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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