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徐某之妻),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铁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周铁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徐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将一台“武神”赌博机,放置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实验小学南侧100余米处被告人徐某、张某某经营的“一周一浴”洗浴城内,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被告人徐某、张某某明知徐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徐某某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并由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共同管理该赌博机。被告人周铁军明知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仍为其提供解码的技术支持。期间,该赌博机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28442元。

2.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购置的一台“征途”赌博机,放置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实验小学南侧100余米处自己经营的“一周一浴”洗浴城内,并共同管理该赌博机,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被告人周铁军明知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仍为其提供解码的技术支持。期间,该赌博机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铁军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周铁军在检察机关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赌博机(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3.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周铁军及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周铁军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周铁军与他人结伙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周铁军现均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