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杭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杭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地,虚构可调整摇号、有内部关系以确保客户买到意向房源的事实,骗取客户购房订金,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孙某某、洪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肖某某、范某某、郝某某、陈某乙、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购房订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在取得上述购房订金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偿还旧债等。后被告人徐某某因未能帮助被害人购买到房屋,在被害人讨要购房订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洪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归还部分订金共计人民币22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服务协议、收条、银行交易 明细等;
2、证人鲍某某、张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孙某某、洪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佩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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