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淮安市生态文旅新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镇**组**号。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被害人杨某甲、沈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利用熟人介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自己或家人办婚庆、送礼、发员工福利等需要使用烟酒的事实,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多家烟酒店、超市骗购烟酒等财物,后低价变卖套现供自己挥霍或还债,以此手法共骗取杨某甲、沈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烟酒款合计人民币1233112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已与他人同居生子的情况下,以谈恋爱、结婚等为名相继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杨某乙的信任,后虚构做工程、做酒代理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先后骗取陈某甲、张某甲、杨某乙借款合计人民币约746000元。以上合计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97911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婚庆用酒、送礼等事实,先后27次在淮安市淮安区都市花园一期南门张某乙经营的“余得利百货店”内赊购烟酒、饮料等,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烟酒款人民币206410元。
2、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虚构婚庆公司需要使用烟酒等事实,从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代理商朱某某处赊购单开国缘白酒60箱、对开国缘白酒285箱、四开国缘白酒242箱(43418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25660元。后经多次索要已还款人民币200000元,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酒款人民币625660元。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婚庆公司需要使用烟酒的事实,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樊某某经营的“东城商贸食品城”内赊购烟酒合计人民币23550元。后经多次索要已还款人民币16700元,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烟酒款人民币6850元。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虚构给员工发福利需要烟酒的事实,在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张某丙经营的“树元食品经营店”内赊购烟酒合计人民币63960元。此后经被害人张某丙多次索要均未予还款,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烟酒款人民币63960元。
5、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单位工地需要用酒、送礼需要烟酒的事实,先后4次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前进东路杨某甲经营的“好又多精品超市”内赊购烟酒合计人民币228800元,后经多次索要仅还款人民币30000元。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烟酒款人民币198800元。
6、2019 年10 月12 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办婚礼需要用烟酒的事实,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食品城沈某某经营的“四达商贸”店内赊购烟酒、饮料等合计人民币32119元。案发前仅还款人民币1500元,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烟酒款人民币30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相继退还人民币10500元。
7、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办婚礼需要用烟酒的事实,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街178号雷某某经营的“大梅超市”内赊购烟酒、饮料等合计人民币32908元。后经多次索要还款人民币14200元,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烟酒款人民币18708元。
8、2019年10月26日、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虚构结婚需要用烟酒的事实,先后两次在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富丽瑞锦苑小区楼下陈某乙经营的“全家购生活超市”内赊购烟酒、饮料等合计人民币38955元。后经多次索要还款人民币8000元,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烟酒款人民币30955元。
9、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分别虚构自己结婚需要用烟酒、到老丈人家需要带烟酒的事实,先后两次在淮安市淮安区秦汉华府小区赵某某经营的“祥醇酒业批发部”内赊购烟酒、饮料等合计人民币51150元。此后经被害人赵某某多次索要均未予还款,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烟酒款人民币51150元。
10、2019年1月16、1月17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张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经张某甲多次索要,案发前已还款人民币4000元,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借款人民币46000元。
11、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虚构自己为淮安今世缘酒总代理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多次骗取陈某甲借款人民币合计约350000元。
12、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做工程上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从杨某乙处骗取其8张银行卡及手机APP透支套现供其花费使用。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合计约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发货单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吉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沈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
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权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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