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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受贿、贪污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4********,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红河州**局**干部,住蒙自市**路**号**小区**幢**室。2020年5月8日因严重职务违法被红河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10日被红河州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口县**干部、县**局**干部及红河州**局**干部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王某甲、潘某某、赵某某、曹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63万元及美金1万元,为上述人员在走私活动、降低爆破服务费用、无主走私货物的拍卖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或关照。后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徐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分别退还王某甲、潘某某、赵某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44万元,其余贿赂款已被其用于个人开支。每起事实分别为:

1、收受王某甲人民币131万元及美金1万元的事实

2015年5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河口县**干部、县**局**干部及红河州**局**干部期间,先后5次收受王某甲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31万元及美金1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对王某甲的走私活动不打击不查处,且泄露打击走私信息给王某甲,放纵王某甲的走私违法活动。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徐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分别于2016年1月底和2017年春节后,两次退还王某甲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19万元。

2、收受潘某某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

2015年春节前至2016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口县**干部、县**局**干部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河口县**公司经理王某乙打招呼,为潘某某的小水电工程项目降低了爆破服务费用,先后三次收受潘某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徐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于2016年春节后退还潘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3、收受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口县**干部,分管县**办的职务便利,通过将查获走私大米的拍卖价格透露给赵某某,为赵某某购买走私大米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徐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于2016年春节前退还赵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4、收受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口县**干部,分管县**办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河口县**办相关人员打招呼,为曹某某所在公司获取了河口县**办关于无主走私货物的拍卖资格,并于2016年春节前,在自己办公室内,收受曹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二、贪污罪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口县**局**干部的职务便利,两次侵吞河口县**局的**收入合计人民币1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监察机关退缴违纪违法款合计46.1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爆破施工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次侵吞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罪行,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受贿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贪污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贪污罪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贪污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新华

检察官助理:孟泓宇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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