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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故意杀人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驾驶员,租住合肥市**路与**路交叉口向东500米**维修部(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日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20晚,徐某下班回家后马某某将车钥匙拿走并驾驶皖******马自达轿车外出。次日上午7时许,徐某驾车上班时发现车内凌乱不堪,经查看行车记录仪,发现马某某和一名男子前一天晚上在车内见面且有不正当关系。徐某回家对马某某进行逼问,得知该名男子系被害人沈某某(男,殁年52岁)。徐某情绪激动,从家中拿了一把切肉的长刀欲找沈某某实施报复。上午9时许,徐某驾车带着马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宿舍附近,冒充马某某发消息邀约沈某某见面。后沈某某出现在**宿舍肥叔锅贴店旁边巷口,徐某发现后冲到沈某某面前对沈实施殴打,后又持刀追赶沈某某并多次用长刀捅刺沈某某腰、背等部位,致沈某某倒地不起。后徐某在现场被特警带至办案机关,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全身多处致腹主动脉破裂、右肺破裂、左肾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岚

2019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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