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租住枝江市**街**路**园**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6月2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7月2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1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9月16日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2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从宜都市陆城镇出发,经枝江市前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江渎宫附近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日下午,徐某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驾车从荆州市沙市区返回枝江市,于当日17 时30分许将车停放在枝江市七星台镇的环星油脂化工厂院内后离开。当日18 时40分许,徐某某回到该院内欲驾车返回宜都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警察当场从其驾驶的鄂A****2 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备箱的左边收纳箱内查获外用蓝色“三福”塑料袋包裹、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共30袋,称净重共计579.03克;从其裤袋内查获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2袋,称净重共计4.0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32袋圆形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均为1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车辆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车辆行驶轨迹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徐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运输毒品583.11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辉
检察官助理:黄 雷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23张。
3.随案移送物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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