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听其母亲陈某甲说曾被同村村民徐某丙意图强奸,徐某某怀恨在心随即告知其舅娘冯某甲此事,冯某甲又将此事告诉了其丈夫陈某乙,陈某乙与冯某甲来到徐某某家中商量如何处理此事。之后,陈某乙和徐某某商量一同前往徐某丙家中说理,被告人徐某某意图携带自己家中的斧头前往被父亲徐某甲阻止,徐某某又在自己卧室拿了一根胶棒跟着陈某乙一起来到华蓥市**镇**村**组**号徐某丙家中。二人与正在家里吃饭的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丙之子)发生口角,陈某乙和徐某丙发生扭打,徐某某和徐某乙都上前帮忙,徐某某认为徐某乙和徐某丙都是坏人,意图杀害徐某乙,用手中的胶棒击打了徐某乙的头部一棒,双方随即扭打至门外地坝里,徐某乙不敌徐某某昏迷倒地,徐某某再次用手中的胶棒继续击打徐某乙头部和面部,随后徐某某被赶来的徐某甲阻止。经鉴定,徐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某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徐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胶棒故意多次击打他人头部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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