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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华南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徐华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正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华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华南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徐华南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菜市场二楼一西红柿柜台前,利用雨伞遮挡徒手掏包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斜跨在身前碎花小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窃走。

被告人徐华南于2020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的现金人民币照片、衣物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华南的供述及辩解;

5.DNA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华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华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华南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华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华南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华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华南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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