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8********,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路**号。1990年因盗窃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盗窃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屏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进入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将周某甲放置在家中的一部价值958元的手机盗走。
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屏山县**镇**市场**号门市,将陈某某内放3200元现金、银行卡的挎包盗走。
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进入屏山县屏山镇**建村门市,趁江某某夫妇熟睡,将江某某夫妇所有的两部手机盗走,两部手机鉴定价为4160元。
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屏山县屏山镇安上社区菜市场,盗得周某乙内装300余元的挎包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发现并追赶,徐某遂将包丢弃。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到屏山县屏山镇东风小区,翻窗进入**栋**单元**室,将张某某放于户内的一部手机盗走。
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屏山县屏山镇安上社区菜市场,将刘某某放置于床头的一个挎包(内装3400元现金和银行卡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押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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