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庄**号。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由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缅甸警方抓获, 2019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灌云县**镇镇长,灌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党员,住江苏省灌云县**镇**庄园**幢**室,户籍地为灌云县**镇**号。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晓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晓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黄晓伟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14日由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毛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14日由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由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董某甲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董某甲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鑫,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庄**号。被告人周鑫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14日由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 被告人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1月2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9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吸毒,于2013年2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20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邵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广场**号。被告人单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9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单某某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由该局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商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商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商某甲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方某甲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方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周鑫、邵某某、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徐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谢某某、王某乙、张某丙、孙某甲、李某丙、刘某乙、朱某甲、刘某丙、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事实
200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经常与被告人程某、黄晓伟、邵某某、周鑫、单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徐某某、董某甲、刘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采取随意殴打他人、软暴力等手段,在灌云县城、尤其是灌云客运行业为非作恶,欺行霸市,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董某甲、周鑫、邵某某、单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已判决)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客运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3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徐某在灌云县伊山宾馆一房间内,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徐某持刀将李某甲臀部捅伤。李某甲去灌云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被告人徐某、程某又纠集被告人邵某某、黄晓伟、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邵某某、黄晓伟、许某某等人持砍刀赶至医院急诊室,将正在就诊的李某甲头部、手部等处砍伤,致其左手中指肌腱断裂。
被告人徐某、邵某某、黄晓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2005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黄晓伟、李某丁(另案处理)为抢夺客源、霸占客运市场,在灌云县伊山镇陆庄立交桥附近,持铁锨、雨伞对在此处拉客的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06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晓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2013年4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徐某为索要债务,雇佣多名残疾人连续三天到灌云县**镇**小区张某乙家门口,采取堵门、拉横幅、喊喇叭等方式进行滋扰,严重影响张某乙家人及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迫使张某乙偿还担保债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4.2017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等人在灌云县好声音KTV某包厢内,因自带酒水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为挽回颜面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徐某此事。被告人徐某为帮助被告人程某找回面子,纠集被告人周鑫、张某甲、赵某某赶至好声音KTV,以自带酒水为借口找茬、滋事,对KTV工作人员谢某某、王某乙、李某乙、董某乙、曹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将谢某某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构成轻微伤。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周鑫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张某丁、许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余某某、殷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谢某某、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程某、徐某、周鑫、赵某某、张某甲、黄晓伟、邵某某、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灌公物鉴(临床)字[2017]236、229、22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
7.好声音KTV监控录像。
(二)强迫交易罪
2005年6、7月份,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为独占经营灌云县伊山镇至中正乡的县内公交线路,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张某甲、黄晓伟、徐某某等人,多次采取占座、向发动机内灌沙、扎轮胎等手段,干扰、破坏竞争对手张某丙的客运生意,迫使张某丙以3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并退出该客运线路。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在后期垄断经营该线路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单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黄晓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卢某某、卜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4.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徐某某、黄晓伟、张某甲、周鑫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采矿罪
2019年春节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高某甲、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或者租赁采砂船,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进行现场管理,多次在古泊善后河灌云县小伊段、龙苴段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并销售给运输船主,价值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其中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进货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沈某某、张某戊、杜某甲、杜某乙、茆某某、吴某某、花某某、王某丁、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另,被告人徐某、邵某某、黄晓伟、周鑫等人于2002年9月22日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徐某、黄晓伟、王某甲、单某某等人于2004年7月9日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上述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9月22日、2006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
二、被告人程某、商某甲等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1.2004年2月至6月间,孙某甲、李某丙夫妇为抢占客源、利用被告人程某在当地客运市场的影响力和能力,向其寻求帮助。被告人程某安排被告人商某甲带着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在灌云县客运站、陆庄高速入口等处,采取堵住竞争线路班车车门、拦截乘客禁止他们乘坐竞争班车、殴打竞争线路车主刘某乙、李某己等手段,为孙某甲、李某丙“撑腰架势”、抢占客源,严重破坏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期间,被告人程某收取孙某甲、李某丙保护费15000元,被告人商某甲收取保护费5000元。
被告人程某、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17日、8月29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2004年6月左右,孙某甲夫妇将所持金坛线路股份转让,被告人程某以事先未经过其同意为借口,指使被告人商某甲在灌云县伊山镇孙某甲家,向孙某甲夫妇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程某、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蒋某某、王某戊、严某某、商某乙、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李某己、刘某乙、刘某丙、胡某某、孙某甲、李某丙陈述;
4.被告人程某、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周鑫、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程某、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程某、商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刘某甲、董某甲、黄晓伟、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徐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徐某、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徐某、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周鑫、邵某某、刘某甲、董某甲、单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周鑫、邵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董某甲在强迫交易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晓伟、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徐某某在强迫交易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黄晓伟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周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对于寻衅滋事罪第2、4起事实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周鑫、单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对于寻衅滋事罪事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赵某某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刘某甲、董某甲、黄晓伟、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程某、赵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董某甲、周鑫、邵某某、单某某、王某甲、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洪利
金丽丽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程某、黄晓伟、赵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董某甲、周鑫、邵某某、单某某、王某甲、商某甲、方某甲、方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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