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24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镇**村**组**号。徐某于2019年8月因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顺庆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我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5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曾经是恋爱关系,因陈某某提出分手而发生纠葛。2020年5月2日晚上20时许,徐某为报复陈某某,在博雅豪庭小区对面的绿森林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并藏于随身挎包内,后窜至博雅豪庭小区四栋的大厅楼梯口蹲守。5月3日1时30分许,陈某某与好友张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一行返家时,徐某便持刀冲向陈某某,并挥砍陈某某身体多处,致使陈某某头部、手指、手臂、背部等多处受伤。后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合力将徐某手中菜刀夺下并制服,并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徐某抓获。经顺庆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程度为暂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坦白、累犯、劣迹、持械等量刑情节,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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