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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江苏丹阳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3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伟民、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冯庄北路27号,采用翻墙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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