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徐前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9********,汉族,大专学历,原系中共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委员会党委委员、江东镇常务副镇长,住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金华市金东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前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前进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金东大队大队长、中共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委员会委员、江东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江东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款结算、业务开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叶某甲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28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前进利用职务便利,为蒋某某承接金华市金东区**街道、**镇、**镇等地的拆违工程以及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蒋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1.48万元。
(1)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前进在其位于金华**局**支队**大队的办公室内收受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徐前进在浦江**有限公司内收受蒋某某为其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4.48万元。
(3)2017年8月、12月,被告人徐前进以投资股市为由先后两次向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蒋某某分次将现金人民币40万元送至徐前进位于**小区的住处。2019年3月,被告人徐前进向蒋某某提出免除该40万元债务的要求,蒋某某予以同意。
(4)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前进在其位于**小区的住处收受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前进在其位于**小区的住处收受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被告人徐前进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华智和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关于**镇村庄农房分布数据库建设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无违建创建”镇村两级台账编制技术服务项目的业务开展、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并向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提出支付辛苦费,后被告人徐前进于2018年2月在金华市**路边上收受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前进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华市婺城区**社关于**镇无违建创建验收台账项目的业务开展、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并向该服务社负责人周某某提出支付辛苦费,后被告人徐前进于2017年下半年在金华市**学校附近收受周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09年3月,被告人徐前进向金华市**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5年,月息5‰。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前进共归还本金人民币15.7万元、利息人民币2.88万元。2019年年初,叶某甲为感谢徐前进对其公司在土地审批等事项上的帮助及希望相关农业旅游项目能继续得到关照,遂提出免除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徐前进予以接受。经核算,免除的本金为人民币4.3万元,利息为人民币3.00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前进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4.74212万元;同时其名下现代牌汽车1辆被扣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人民币22.37047万元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参公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说明、扣押财物清单、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拆违工程合同复印件、工程款结算票据复印件、会议纪要、建筑拆除合同、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借条、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夏某某、区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丰某某、徐某乙、文某某、李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前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前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波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前进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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