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1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路**桥下,向过往司机张某某、黄中文发放法轮功宣传刊物“疫情周刊”3册,后又在北京市大兴区**路**居委会**内,将12册法轮功“疫情周刊”夹放在车辆前风挡上进行发放宣传。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持法轮功“疫情周刊”宣传材料来到北京市大兴区**路**桥下向过往行人及车辆发放传播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抓获现场附近起获徐某某扔掉的“疫情周刊”1册。后民警前往徐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共起获法轮功邪教书籍、刊物57册(其中系单册单本的7册、单册多本的50册)、护身符499件、U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鉴定,以上材料均为法轮功内容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及其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烁
检察官助理:任圆圆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京取保候审,联系方式010-5834****、1850023****。
2.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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