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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农友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徐农友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199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 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农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9时22分,被告人徐农友尾随被害人周某某至杨家坪兴胜路55号盛世华城社区医院附近马路边人行道上,趁将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大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红米Note 8手机扒走,然后来到杨家坪兴胜路3号的“手机维修中心”进行销赃,获赃款500元。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小蓉。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徐农友被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农友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确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农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农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农友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农友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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