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花坦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因赌博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香烟生意、购买香烟指标、合伙开香烟店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牟某某、叶某甲、郑某某、叶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叶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张某甲等人借款、投资款共计885.7832万元,诈骗所得均用于赌博、个人挥霍或归还他人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7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购买香烟指标、与**烟草局领导合伙开店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牟某某投资款、借款共计27.5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叶某甲投资款100.86万元,已归还26.462万元。

3.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叶某乙投资款123万元,已归还57.9万元。

4.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借款72万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乙投资款27万元,已归还10.6998万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叶某丙投资款25万元,已归还1万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丁投资款、借款共35.2万元,已归还10.84万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戊借款60万元。

9.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借款12万元。

10.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投资香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丙投资款、借款共664.3075万元,已归还154.182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自动向乐清市公安局金融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乐清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张某乙、施某甲、龚某某、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施某乙、阮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徐某壬、叶某戊、徐某癸、蒋某某、仇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叶某甲、郑某某、叶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叶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网站在线提取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琛

检察官助理:谢怡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