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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公园南门停车场,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96克。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方

2020320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款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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