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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磊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磊,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捕前住承德市双滦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磊利用篡改的离婚协议,谎称双滦区安监局经贸综合楼1单元501室房产系其本人所有,(实为其前妻秦某甲所有)向被害人张某甲抵押借款40万元(月息4分,实际所得38.4万元)。2014年11月21日徐某磊继续以该房产手续向张某甲借款20.8万元(月息4分,实际所得20万元)。期间被告人徐某磊向张某甲还款合计人民币7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秦某甲、秦某乙、许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磊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离婚协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磊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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