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五姐”),女, 196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江油市**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1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5日,辛某某、薛某某、周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并驾驶轿车从江油市中坝镇前往成都市买回毒品冰毒。随后,辛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予以贩卖,徐某某又联系马某某(已判刑)让其找人购买,马某某遂联系高某某购买。由于高某某资金不足,马某某便与徐某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后再贩卖,后马某某出资21000元、高某某出资20000元、徐某某出资9000元。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男朋友谢某某(已判刑)带领马某某及高某在江油市滨江华城洛阳路十字路口处,以50000元的价格从辛某某、薛某某、周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4袋,共计191.8克。当日公安机关在江油市东大街一租房内将马某某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毒品冰毒10袋共197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克/1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共285页、散件3页及光盘3张;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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