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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光洁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徐光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光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宁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同年7月2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徐光洁。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本市萧山区,并更名为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5月21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本市拱墅区**小区**幢**室。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光洁在经营**公司期间,搭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明知无足够盈利能力,仍虚构借款标的,通过网络广告、电台广播、电话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10%-20%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截至案发,被告人徐光洁共吸收3747人资金1.27亿余元,共造成675名被害人损失4838.29万元。经查,被告人徐光洁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支付推广费、员工工资、公司水电、租金等公司运营费用以及个人开销,主要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光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截至目前,徐光洁及公司其他人员共退出违法所得112829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翟某某、史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光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坚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光洁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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