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执行逮捕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兰溪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路**号赵某某家,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行窃,被人当场发现,后被兰溪市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
2.2020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兰溪市**镇**村**号朱某甲富家附近,通过攀爬围墙、撬防盗窗等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甲富家,偷走一楼电视机旁的两只储蓄罐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2000余某某及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纸币共计人民币500余某某。盗窃所得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被盗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在2020年3月26日18时许,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