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园**单元**房内,趁被害人游某某不在之际,将其放在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25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盗走。事后,徐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被盗项链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同年7月8日,民警在南坪海格尔网吧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散页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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