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7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麒麟区**队**路**号。因涉嫌包庇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0日,兰某某以人民币2000万(该转让款组成方式为800万元债权、200万元现金、1000万元用金粉相抵)价格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30%股份转让给以熊某某为代表的陕西省山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为取得该30%股份,采用威胁、恐吓方式伙同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在成都市、雅安市石棉县与陕西省山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表熊某某、沈某某进行谈判,迫使对方于同年11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方式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鹤林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山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