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柴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柴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柴某某,并以女性身份与柴某某聊天。后在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冒用女性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柴某某联系,虚构自己生活困难、需要偿还高利贷以及卖房子需要托人办事送礼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柴某某人民币共计657700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偿还柴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并以女性身份与张某某聊天。后在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冒用女性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虚构自己需要偿还高利贷以及卖房子需要提前支付中介费、手续费、补缴税款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360995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偿还张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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