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捕前居无定所。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一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本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附近臻美便利店外,用手将该便利店门锁破坏后进入便利店,在店内柜台处盗走各类品牌香烟二十余条,营业款100余元后逃离现场。天亮后,被告人徐某将香烟销赃,赃款已挥霍。
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1200余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卷烟建议零售价目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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