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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岳池县**酒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岳池县**乡**村**组**号孙某某家音响(型号TNTEHI-FICF-883)二个。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该音响已过使用寿命参考年限而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徐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岳池县**乡**村**组**号王某甲家,盗走其家二楼卧室墙上挂的小米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和电视遥控板一个。被害人王某甲发现电视机被盗后报告其村书记王某乙,王某乙在岳池县大石酒厂找到徐某,徐某将藏匿于其寝室的被盗小米牌液晶电视机和电视遥控板退回给王某甲。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牌L32M5-AD型液晶电视机一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82元。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其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取撬门、翻窗入室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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