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武汉市蔡甸区、孝感市大悟县等地盗窃了20余辆电动车的电瓶。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徐某等人盗窃所得电瓶总价值人民币102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孝感市大悟县阳平镇精准扶贫房区,将熊某乙、付某某、刘某甲三人停放在楼下的三辆三轮电动车内电瓶盗走,随后黄某某又驾车至阳平镇古寨村黑土沟,将某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孝感市大悟县芳畈镇芳畈街,将汪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明星花园7栋,盗走李某某停在楼下的电动车内电瓶;之后三人开车至城关镇发展大道欧普照明店门口,将魏某甲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之后三人又驾车至城关镇行健学校后美宜佳超市旁车库将刘某乙停在车库内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将某某乙停放在美宜佳超市旁楼下二楼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武汉市蔡甸区蝙蝠街,将孙某某停在蝙蝠街1号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中南路与泉水山庄,将颜某某停放在城关中学门口的一辆环卫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武汉市蔡甸区针织厂堤上,将吴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后三人驾车至罗家山小区,将陈某甲停放在天猫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同时将张某甲停放在快递超市门前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本区长轩岭街石门街,将魏某乙停放在石门街**号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后三人至长轩岭街**号,将万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之后三人至长轩岭**村**号阮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后又至长轩岭街**街**号,将陈某乙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同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熊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驾车至本区前川街中央名都百乐街,将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徐某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付某某、熊某乙、某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魏某甲、某某乙、孙某某、颜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陈某甲、万某某、阮某乙、陈某乙、魏某乙、胡某某陈述;3. 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 6.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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