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1997年犯抢劫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犯盗窃罪被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王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1997年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犯盗窃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徐某、王某驾驶二人合购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在重庆市潼南区先后六次以剪绳或者钢圈套头的方式盗窃他人所养的土狗,经鉴定被盗土狗共计价值人民币198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3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地坝内盗窃将该户所养的土狗一条,该被盗土狗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条土狗价值人民币318元。
2.2020年6月24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地坝内盗窃该户所养的土狗一条,该被盗土狗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条土狗价值人民币184元。
3.2020年6月24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地坝内盗窃该户所养的土狗一条,该被盗土狗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条土狗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20年6月21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地坝内盗窃该户所养土狗一条,经鉴定该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20年6月22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地坝内盗窃该户所养 土狗一条,经鉴定该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
6.2020年6月23日左右,徐某、王某在潼南区**镇**村**组**号附近的马路边将该户散养的土狗盗走,经鉴定该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称量笔录、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王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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