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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江敦权等人拐卖妇女;吴某某等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3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敦权,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户籍××××)。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4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通,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户籍××××)。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6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江水,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户籍××××)。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6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春妹,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户籍××××)。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6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42********,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3********,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店民房(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镇**村**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户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江敦权、蔡通、石春妹、张江水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徐某甲、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将该案报送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江敦权、蔡通、张江水、石春妹以出卖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之名,大肆从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乐平市将十余名柬埔寨籍女子贩卖至安徽省庐江县**镇、**镇及长丰县等地,与当地青年男子结为夫妻,以此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江敦权、张江水、江某甲、徐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王某乙、吕某某、江某乙明知徐某某等人出售柬埔寨籍女子,为给孩子娶妻,仍在江敦权、徐某某及“小陆”(基本情况不详)等人的介绍和带领下,购买经上述几人贩卖的柬埔寨女子,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张江水为给其子张某某娶妻,经他人介绍,支付9万元从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购买一名柬埔寨女子,后该女子到张某某家中生活,并被带至安徽省民政厅与张某某办理了结婚证。

2.2014年4月,被告人江敦权为给其子娶妻,在徐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带领下至江西省景德镇市,在当地一江西人处从四五名柬埔寨女子中挑选了一名被拐骗至中国的柬埔寨女子意欲购买,后由该江西人和许某某、徐某乙一起将该柬埔寨女子带回安徽省庐江县,并与江敦权之子江某丙在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江敦权按约支付对方13.6万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章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带章某甲(另案处理)的儿子章某乙到江西省景德镇市徐某某处选了一名柬埔寨女子意欲购买,并由徐某某、江敦权带回安徽省庐江县,但因该女子不愿和章某乙结婚又被江敦权等人带走。之后,徐某某通过蔡通又联系了江西当地的王某丙(另案处理),通过王某丙的柬埔寨籍妻子购买了一名柬埔寨女子,并带至庐江县贩卖给章某乙为妻。徐某某、江敦权带章某乙和该柬埔寨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章某甲按约支付江敦权13.7万元。事后,江敦权分得4000元,徐某某、蔡通每人分得3000元,其余给了王某丙。

4.2015年7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江某甲商议后,带江某甲的儿子江某丁到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人徐某某处,挑选了一名柬埔寨女子意欲购买,后由徐某某、江敦权将该女子带回安徽省庐江县。徐某某、江敦权带江某丁和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江某甲按约支付江敦权12.4万元,江敦权留下三四千元的好处费,其余交给了徐某某。

5.2015年8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徐某甲商议后,带徐某甲的儿子董某某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从徐某某处挑选了被拐骗至中国的柬埔寨女子某某意欲购买,并由徐某某、江敦权带回安徽省庐江县。江敦权、徐某某带董某某和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徐某甲按约支付江敦权13.5万元,江敦权留下七八千元,剩余交给了徐某某。

6.2016年1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王某甲商议后,联系一江西人带一名柬埔寨女子到安徽省庐江县**镇,以贩卖给王某甲的儿子李某甲为妻,约定价格15万元。之后,江敦权带李某甲与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最终因该女子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怀有身孕,王某甲家实际支付江敦权12.6万元,由江敦权和江西上家分得。

7.2016年1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刘某甲商议后,联系徐某某带柬埔寨女子某某到安徽省庐江县**镇,以贩卖给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为妻。江敦权带刘某乙和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刘某甲按约支付江敦权15万元。

8.2016年6月,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金某甲商议后,联系徐某某带被拐骗至中国的柬埔寨女子某某到安徽省庐江县**镇金某甲的家中,以贩卖给金某甲的儿子金某乙为妻。江敦权、徐某某带金某乙和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金某甲按约支付江敦权13万元,江敦权留下1万元,剩余交给了徐某某。

9.2016年年底,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吴某某商议后,将吴某某和其子施某某带至江西省景德镇市,从被告人石春妹、汪某某(另案处理)处挑选了一名柬埔寨女子某某意欲购买,并由江敦权带回安徽省庐江县。江敦权带施某某与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吴某某按约支付江敦权17万元,该17万元被江敦权、石春妹等人分得。

10.2017年6月底,被告人叶某甲为给其子叶某乙娶妻,在“小陆”(基本情况不详)的介绍下,带叶某乙到江西省景德镇市徐某某家中,从三名柬埔寨女子中挑选了被拐骗至中国的柬埔寨女子某某意欲购买,并由徐某某带至合肥市。徐某某带叶某乙和**在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后,叶某甲按约支付徐某某16万元,后该女子从叶某甲家中逃跑,叶某甲报警。

11.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经与被告人朱某甲商议后,带一名柬埔寨女子某某到安徽省庐江县**镇,以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的儿子朱某乙为妻,徐某某带朱某乙与该女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朱某甲支付徐某某11万元。后因该女子无法生育,朱某甲将人退回给徐某某,并约定加价再买一名柬埔寨女子。2018年1月,朱某甲到徐某某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家中挑选了柬埔寨女子**并带回庐江县,后由徐某某带朱某乙与某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朱某甲再次支付徐某某3万元。

12.2018年1月份,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王某乙、吕某某商议后,联系蔡通带两名柬埔寨女子(表姐妹)到安徽省庐江县**镇,以贩卖给被告人王某乙、吕某某的儿子为妻。经挑选后,王某乙以16.7万元收买了柬埔寨女子SE某某(妹妹),吕某某以16万元收买了柬埔寨女子TH某某(姐姐),后由蔡通、江敦权带王某乙之子李某乙和柬埔寨女子SE某某、吕某某之子江某戊和TH某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事后,江敦权分别分给蔡通14.5万元、13.7万元,剩余归自己所有。

13.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甲为给其子胡某乙娶妻,到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人张江水的家中挑选了一名柬埔寨女子NO某某意欲购买。后由张江水将该女子带至安徽省长丰县胡某甲的家中,并带胡某乙和NO某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胡征斌按约支付张江水12.6万元。

14.2018年3月份,被告人江敦权经与被告人江某乙商议后,带江某乙和其子江某己到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人张江水的住处,从三四名柬埔寨女子中挑选了一名柬埔寨女子PE某某意欲购买,并由江敦权带至安徽省庐江县。江敦权带江某己和PE某某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后,江某乙按约支付约17万元,由江敦权、张江水等人分得。

2018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报案反映收买的儿媳被拐。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庐江县**街道因“介绍相亲”一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次日2时许临时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2018年3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江敦权在庐江县公安局柯坦派出所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蔡通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北路与新村西路交口东200米处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当日临时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2018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石春妹在江西省鄱阳县凰岗镇河东村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张江水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6月1日,蔡通、石春妹、张江水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民警押解回合肥。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江某甲、徐某甲、江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护照及结婚证、抓获及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章某某、江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江敦权、蔡通、张江水、石春妹、江某甲、徐某甲、江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江敦权、蔡通、张江水、石春妹等五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参与拐卖妇女8人,被告人江敦权参与拐卖妇女10人,被告人蔡通参与拐卖妇女3人,被告人石春妹参与拐卖妇女1人,被告人张江水参与拐卖妇女2人,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江敦权、蔡通均属拐卖妇女三人以上。被告人江敦权、张江水、江某甲、徐某甲、江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敦权、张江水均系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甲、徐某甲、江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均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江敦权、蔡通、石春妹、张江水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徐某甲、江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金某甲、吴某某、叶某甲、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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