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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蒲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2006年1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蒲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乔某某、蔡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蒲某甲得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常二路的杭州院子工地大门被多辆工程车堵住,随后被告人蒲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并在电话中让徐某某叫人一起去工地,其本人则驾车带着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去往工地。被告人徐某某接到电话后,纠集他人先去其暂住地拿了砍刀、甩棍等工具后一同前往工地。与此同时,被告人乔某某、蔡某某通过各自途径得知杭州院子工地大门被工程车堵住并各自驾车前往现场。

上述人员于次日凌晨在杭州院子工地门口聚集。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甲的车辆从工地门口经过,因认为系被害人李某甲故意指使驾驶员堵工地,随即驾车带着被告人徐某某追赶被害人李某甲车辆。同时,被告人蒲某甲驾车载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等人各自驾车追赶被害人李某甲的车辆,并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常二路与溪望路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车辆停放在路边,遂驾车上前将二人车辆围住,与现场其他人员一同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砍刀刀背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蔡某某手持一根条状器械抽打李某甲身体,并用手打被害人李某乙巴掌;被告人崔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乔某某纠集他人以手持木棍的方式进行威慑。该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现场人员用棍子损毁,经认定损失价格为488元;被害人李某乙的左侧膝盖被现场人员用刀划伤,经鉴定其因外伤致左膝部瘢痕长度为6.0cm,髌韧带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因外伤致腰部皮肤小片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门诊病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乙、孙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蒲某甲、乔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蒲某甲、乔某某、崔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蒲某甲、乔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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