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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粟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梅,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姚安县栋**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云南省昆明市。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该院于同年1月28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粟某某、徐某从昆明驾乘租来的晋A*****黑色奥迪轿车携带毒品前往四川。次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途经昭通市江底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位上的一棕色手提包内的白色纸袋中查获冰毒片剂可疑物三袋。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315.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及提取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通话清单等证据在卷充分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十五张。

3.物证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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