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12月20日,因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到寻甸县柯渡镇猴街村委会坡头村谎称准备投资9.8亿元人民币在坡头村开设旅游度假山庄和搞养殖,能带村民致富。随后徐某某召集村民开会,宣称村民交纳21800元人民币可以帮村民建盖价值20万元人民币、面积在16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交纳51800元人民币可以帮助建盖价值40万元人民币、面积在320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两种类型的建房都包装修,剩余房款村民可以在其山庄打工,从工资中扣除。徐某某以云南省凯胜创威禽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村民路某某、袁某某、邢某某,分别签订了一份旅游休闲度假山庄入股协议(口头上谎称用于建房),分别收取村民路某某、袁某某、邢某某的51800元、4000元、21800元的“入股款”。徐某某仅帮路某某、袁某某、邢某某平整了地基后携款潜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实力新城小区以自己手上有工程项目为由骗得路元池的信任,以工人生活费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了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徐某某携款而逃。
3、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实力新城小区谎称可以发包曲靖市**道**路交叉口处的东方购物广场的工程项目给张某某,并引诱张某某至寻甸县柯渡镇猴街村委会坡头村的工地上观看其“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取得张某某信任后,徐某某以四川省凯胜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发包曲靖市东方国际购物广场模板钢筋外架砼约16万平方的意向协议,先后以生活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了张某某110000元人民币后携款而逃。
4、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实力新城小区谎称可以发包曲靖市**道**路交叉口处的东方购物广场的工程项目给汤某某,后徐某某以四川省凯胜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汤某某签订了四份曲靖东方购物广场木工班组、钢筋工班组等班组施工协议,并收取了汤某某150000元人民币生活保证金。后徐某某携款而逃。
5、2017年9月23日,徐某某以四川省凯胜创威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与罗某某签订了发包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华润二十四城八期工程项目的意向协议,并以定金名义收取了罗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徐某某携款而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不履行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多名被害人与其签订了所谓的“施工协议”或“意向协议”,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8.76万元,数额加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张。
_3.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散件);王某某、路某某、邢某某、袁某某附带民事诉状各2份(证据卷六11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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