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村**号,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松涛苑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4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拓广场2楼214号铺位趁被害人夏某某不备,将夏某某放在柜台边的红色华硕A555L二手笔记本盗走,后徐某某被夏某某发现、抓获,报警后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夏某某被盗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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