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铜陵市**小区**栋***号。2008年5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城系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的电子商务网站,以进驻商家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电商创业补助为名发展会员,要求缴纳5000元注册成为易会员后即可享受静态奖和动态奖等权益。前者指易会员投资5000元购买一份易铺宝(系虚拟商品),可享受创业补助,即分期返利6800元;后者指易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符合公司设定的三级两层等考核要求后可逐步提升至相应级别(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易理事-易股东-易董事),同时获赠易铺宝或取得追加购买易铺宝的资格或按比例享受新增易铺宝业绩等各种津贴。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注册成为**商城易会员后通过组建微信群、举办财富茶话会、带领参加公司招商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城,在铜陵地区大肆发展会员,使得自己级别不断晋升至易总监级别。截至案发,被告人徐某在铜陵地区发展的下线会员总数共84人(实际投资人数83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99.02万元。)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对徐某在铜陵发展的下线层级数、下线会员数及徐某充值、提现到账金额进行鉴定:徐某在铜陵地区发展会员的下线层级数5层,下线会员数84个,徐某个人投资金额41.6万元,提现到账金额87.135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并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员列表、充值明细表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阮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形成上下线层级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劝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84人且层级达6层,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99.0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退赃款6万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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