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00年7月,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原绵阳市公安局三合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1年1月,因到天安门广场为“法轮功”正法,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8年8月,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租赁江油市武都镇北环路3幢204号房屋,并到江油城区购买二手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及A4打印纸、空白光碟等设备及耗材,学会上网下载、打印、刻录等制作技术,而后在租房内制作“法轮功”宣传品。
2019年7月11日,侦查机关在该制作窝点及被告人徐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依法扣押“法轮功”宣传品光碟41张、A4双面打印资料336份、小册子24册、护身符卡片1600份、散件56份、人民币60张。
法轮功人员张某某从制作窝点获取“法轮功”宣传品护身符卡片17张、光碟43张、小册子26册、A4双面打印资料3份。法轮功人员徐某某从窝点获取“法轮功”宣传品书籍2本、小册子4册、护身符卡片1张、光碟2张、A4双面打印资料2份。
经折算徐某某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累计3200余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利用“法轮功”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修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4张光盘、1个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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