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种植甘蔗、茯苓,擅自雇请刀某甲、刀某乙到景谷县**镇**组芭蕉箐林地内采伐思茅松97株。经技术鉴定,徐某某采伐的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3.3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刀某甲、刀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滥伐林木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徐某某对案发地点进行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3.3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
2.移送案件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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