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从境外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6月17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在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被海关关员从其行李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疑似穿山甲鳞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树穿山甲鳞片,净重18.78千克,经核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201920元。
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穿山甲鳞片照片;2.书证:入境查验记录、出入境记录、护照、登机牌、户籍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通关、查获的视频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规定,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荣冰
检察官助理:黄玲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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