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万里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徐万里,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万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徐万里伙同同案人余某甲,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趁无人注意之机,同案人余某甲先后盗得被害人余某乙苹果7P手机1台(美版、价值人民币2070元)、夏某苹果7P手机1台(港版、价值人民币3053元); 

二、2019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万里到本市天河区花城汇广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华为nova 3i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96.02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徐万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徐万里供述;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万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万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万里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