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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曾某某等盗窃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0********,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蒙自市**镇**村委会**村,现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村出租房。2011年4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到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孙家寨路口旁被害人何某某的厂房内,将铁质建筑材料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700余元。

2019年12月20 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到个旧市大屯街道孙家寨路口旁被害人何某某的厂房内,将铁质建筑材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22元。

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苏某某、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亮

2020年5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散装材料1页、光碟1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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