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420号
被告人徐万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室。2016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2001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200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室。2010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5月1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万某、王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徐万某为向被害人金某某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等人,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夜市东口,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金某某强制带上其控制的车辆,一路驱车带至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平坊、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十字等地,限制被害人金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2月1日0时10分许,被害人金某某向被告人徐万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后其人身自由遂得以解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万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万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春城
代理检察员:柳曼妮
2018年9月12日
附:
1、案卷四册、起诉书十四份及量刑建议书七份;
2、被告人徐万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于居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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