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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内蒙古自治区人,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社**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律某某在与朋友张某某交往中发现,张某某经常将现金存放于其居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村**临建房内一电表箱中,遂生盗窃贪念,后于2019年10月19日、21日先后两次来到上述地点,趁张某某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对开电表箱锁盗窃箱内共计现金人民币3800元,后将人民币3700元挥霍,人民币100元藏匿于暂住处。

案发后,被告人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赃款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张某某。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律某某赔偿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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