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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姓名

律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3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81973********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

前科劣迹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8月12日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8月9日

办理

案件

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20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

事实

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律某某酒后驾驶黑A****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花园小区北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量刑

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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