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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征某某虚开发票罪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海市**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征某某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居中介绍上线人员邵某某(另案)给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其中:开票日期2019年7月8日,受票方**集团有限公司,开票方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张;开票日期2019年7月18日,受票方**学院,开票方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张;开票日期2019年12月5日,受票方北京**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票方山东**商贸有限公司,3张。上述发票金额共计448500元人民币(下同)。期间,被告人征某某还居中倒卖非法制造的假发票10张给中国**集团济南**厂幼儿园,票面金额共计341330元。被告人征某某从事上述发票非法活动,个人获利1000元左右。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征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票联原件、手机短信图片的截图、发票查验结果、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发票明细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征某某、同案犯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征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征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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