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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征某某、吕某某、苏某某、柏某嶙、曹某甲赌博、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征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现住平罗县**镇**,无业。2008年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10日释放。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队**号,现住平罗县**镇**,无业。2013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3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大武口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委**组,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无业。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柏某嶙(绰号:柏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镇**,无业。2013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渠口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镇**,无业。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征某某、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曹某丙涉嫌赌博罪、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补充移送起诉曹某甲涉嫌赌博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12月10日退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月25日二次退查,3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曹某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金某甲、金某乙、尹某某、石某某、陈某甲、闫某甲、闫某乙、彭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等人,先后陆续在平罗县城关镇东方明珠B区鹏程抵押车公司内、城关镇老户市场附近牛场内、陶乐镇黄河大桥附近蒙古包内、陶乐加油站向南一餐馆内、头闸镇西永惠小学对面农家乐内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赌资累计三十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累计十万元以上。在上述赌场上征某某指挥组织赌场并放板,吕某某、苏某某、柏某嶙、曹某甲、李某乙(未到案)、姚某某(未到案)分别在赌场上为征某某提供直接帮助,其中苏某某、吕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柏某嶙、曹某甲多次放哨。

2、2016年冬,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来某某(在逃)等人先后多次在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城市花园西南角茶楼、中世大酒店商务客房内以“推对子”的形式组织赌博,并以打水的形式抽头渔利,被告人苏某某在场内放贷。阳光城市花园西南角茶楼、中世酒店两地共计支设推对子15余次,赌资累计三十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累计五万元以上。

3、2016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征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桥馨B区北门口一麻将馆内,因踩了王某乙一脚,征某某与王某乙发生争执打了王某乙两耳光,征某某和王某乙丈夫赵某某互相撕打,后征某某持砍刀将赵某某砍伤后逃离。

另查明,被告人征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柏某嶙、曹某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平罗县组织多人以“推对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曹某甲明知征某某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征某某、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曹某甲系共同犯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曹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柏某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柏某嶙、曹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柏某嶙、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征超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对吕某某在八个月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不适用缓刑;对苏某某、柏某嶙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不适用缓刑;对曹某甲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征超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征某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征某某、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征某某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聪

检察官助理:杨佳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征某某、苏某某、吕某某、柏某嶙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89506****)。

2、侦查卷玖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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