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征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征俊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征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征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征俊与张某甲、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等人分别结伙,采用诱骗他人参与能控制输赢的赌局或诱骗他人借款至赌场上发放高利贷等方式,以输钱或归还借款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骗得陈某某等人款物计人民币661465元。其中被告人征俊分得赃款人民币3700元。分述如下:
一、诈骗陈某某、朱某某的事实
2018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甲、徐某某、陆某某、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计议,由张某甲组织,陆某某出资,徐某某等人充当假场主,被告人征俊及陆某某、左某某与张某乙、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参赌人员,在本市八圩镇老街一民房内、江澄苑小区一5楼房间内开设假赌场进行赌博,徐某某等人诱骗陈某某、朱某某自筹钱或向张某甲借钱至赌场上发放高利贷,并以高利借款人不断还钱的方式诱使二人不断借钱发放高利贷,后高利借款人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假装失踪,张某甲等人再向陈某某、朱某某索要所谓借款,对陈某某、朱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二人人民币543505元及价值计人民币3660元的软壳中华牌香烟6条,款物价值计人民币547165元。除2018年11月7日场次外,其余被告人征俊每场次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日、11月3日夜间,被告人征俊及张某甲、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陈某某在赌场中发放高利贷,骗得陈某某人民币37000元。
2.2018年11月4日,徐某某谎称高利借款人还钱,将人民币50000元返给陈某某。同月5日,被告人征俊及徐某某、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陈某某将其同日向张某甲所借人民币100000元及所谓归还钱款在赌场中全部发放高利贷。
3.2018年11月7日,徐某某、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陈某某将其同日向张某甲所借人民币100000元在赌场中全部发放高利贷。陈某某借款时送张某甲价值人民币610元的软壳中华牌香烟1条作为好处。
4.2018年11月8日,在张某甲、徐某某的安排下,高利借款人谎称还钱,将部分钱款返给陈某某。被告人征俊及徐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陈某某将所谓归还钱款在赌场中全部发放高利贷,并将所有赌债转移给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
5.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征俊及徐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朱某某将其同日向张某甲所借人民币100000元中的人民币85000元在赌场中发放高利贷。朱某某、陈某某借款时支付人民币2000元利息及送价值人民币1220元的软壳中华牌香烟2条作为好处。
6.2018年11月12日夜间,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与“假活手”(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诱骗朱某某将其同日向张某甲所借人民币100000元在赌场上全部发放高利贷,陈某某为朱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朱某某借款时送价值人民币610元的软壳中华牌香烟1条作为好处。
7.2018年11月17日,陆某某谎称高利借款人还钱,将人民币150000元返给陈某某、朱某某,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假活手”采用上述方式,诱骗朱某某、陈某某将所谓归还钱款在赌场中全部发放高利贷。
8.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假活手”采用上述方式,诱骗朱某某将其当日向张某甲所借人民币200000元及所谓高利借款人假装归还的钱款在赌场上全部发放高利贷,陈某某为朱某某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朱某某借款时支付人民币2000元利息。
9.2018年12月3日,在张某甲等人安排下,左某某由陆某某出资归还之前向陈某某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借朱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陆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假活手”采用上述方式,诱骗朱某某、陈某某将上述钱款在赌场上全部发放高利贷,并按约定将赌债全部打到被告人征俊及张某乙名下。被告人征俊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张某甲所借钱款均由陆某某提供,陈某某、朱某某另送给张某甲价值人民币1220元的软壳中华牌香烟2条请张某甲帮助找出假装失踪的被告人征俊、张某乙。后张某甲、徐某某、左某某等人凭借陈某某和朱某某所打人民币600000元借条,采用让二人抵押车辆、网贷、家庭帮助还钱等方式,骗得二人人民币计422505元。
二、诈骗周某某的事实
2018年11月,被告人征俊与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分别结伙,在本市**城市花园**单元**幢**室张某丙家,由张某丙诱骗周某某参与赌局,由被告人征俊及张某甲等人冒充赌客,左某某使用电子设备读取密码牌等方式作弊控制赌博输赢,致使周某某输钱,后张某甲等人以索要所输钱款为名,2次对周某某实施诈骗,骗得周某某计人民币114300元。被告人征俊2次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5日夜间,被告人征俊与张某丙、张某甲、左某某等人结伙,采用上述方式诈赌,致使周某某输掉人民币1300元并欠下所谓赌债人民币50000元。后周某某将人民币50000元支付给张某甲。
2.2018年11月28日夜间,被告人征俊与张某丙、张某甲、左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采用上述方式诈赌,致使周某某输掉人民币2000元并欠下所谓赌债人民币180000元。后张某甲等人通过将周某某的宝马牌汽车作抵押套取现金的方式要得人民币63000余元。
被告人征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征俊及同案犯张某甲、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征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征俊分别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征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征俊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征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征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征俊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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