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彭YY,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镇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镇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ZZ,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镇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WW,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镇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YY、彭XX、彭ZZ、彭WW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彭ZZ、彭WW、彭YY、彭XX于被害人李WW五人相约在金某某浒湾**高速桥下的**河上私自用木桩、竹子等筑坝拦鱼,并且违规用电瓶等设备私设电网打鱼。2020年7月14日早上被告人彭ZZ、彭WW、彭YY、彭XX于被害人李WW五人再次前往用电打鱼,被告人彭ZZ、彭WW、彭YY、彭XX四人走后,被害人李WW一人独自在河中继续打鱼,至下午2时许李WW被人发现死在打鱼的河中,疑似触电致死。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被害人(死者)李WW符合电击死亡。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向金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协议、收条、谅解书;
2.证人彭AA、万XX、王淑华、彭BB的证言; 3.被告人彭WW、彭YY、彭XX、彭ZZ的供述与辩解;4.侦查实验笔录;5.《鉴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YY、彭XX、彭ZZ、彭WW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YY、彭XX、彭ZZ、彭WW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YY、彭XX、彭ZZ、彭WW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四名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YY、彭XX、彭ZZ、彭WW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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