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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俞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团队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号平房)。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俞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9********,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新,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培训讲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8年11月6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宏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兼职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俞某、杜新、白宏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月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成立,并开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债权、理财项目并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并收取投资款。

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11月加入该公司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从中获取提成。经哈尔滨市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已报案人员的投资款情况审计,彭某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收取投资款金额为人民币11,780,000元,返款金额为人民币4,755,000元,剩余未还金额为人民币7,025,000元。

被告人俞某于2016年6月加入该公司任兼职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并拉拢客户到公司进行投资。经哈尔滨市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已报案人员的投资款情况审计,俞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收取他人投资款金额为人比2,070,000元,返还人民币1,130,000元,剩余未还金额为人民币940,000元。

被告人杜新于公司成立之初就在该公司任培训讲师。主要负责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由业务员向客户进行宣传。经哈尔滨市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已报案人员的投资款情况审计,该公司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共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814,000元。上述金额中,包含其本人2016年11月投资款金额为1,100,000元,返款金额为500,000.00元,剩余未还金额为600,000.00元。故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收取他人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4,714,000元。

被告人白宏涛于2016年1月加入该公司任兼职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到公司投资并收取提成款。经哈尔滨市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已报案人员的投资款情况审计,白宏涛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收取他人投资金额为1,500,000元,返款金额为人民币人民币1,309,000元,剩余未还金额为人民币191,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彭某于2018年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新于2017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被告人白宏涛于2018年7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明细、投资协议、补充说明、客户信息及转款凭证等、收款确认函、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申某某、冯某某、佟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俞某、杜新、白宏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俞某、杜新、白宏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彭某、俞某、白宏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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